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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德镇市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水资源科关于《景德镇市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6 16:48 访问量: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推进景德镇市国家级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市水利局牵头草拟了《景德镇市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景德镇市水利局网站(网址:https://slj.jdz.gov.cn/),通过首页“政民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查找公告并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798-8582079)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437950578@qq.com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景德镇市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3.通过信函邮寄至:景德镇市昌江区景德西大道58号景德镇市水利局,邮编:33300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景德镇市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8日。

附件:《景德镇市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景德镇市水利局             

202626日               


景德镇市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精细化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水利部《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水预算管理对象: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单位(水力发电站除外);

(二)公共供水管网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

(三)除(一)(二)以外的其他用水单位实行分行业统一管理,条件成熟时逐步覆盖全口径水源的全行业用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水预算的预算编制、告知复核、审核下达、执行管理、决算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水单位指水预算管理对象名录库中用水单位;全口径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外调水、跨流域(区域)交易水;全行业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居民生活、河湖生态、城乡环境等七类。

第四条水预算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量水而行,四水四定、统筹兼顾,从严从细、动态平衡,全面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

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水预算额度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同时符合地下水管控指标、非常规水利用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预算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财政、审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教育、科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水预算管理工作。

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预算执行,并配合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水预算的下达、执行与决算。

第六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分级建立水预算管理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水预算原则上遵循“一年一预算,一年一审核”的要求,实施年度水预算管理,预算周期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对用水稳定的行业和单位,探索中长期水预算管理机制。


第二章 水预算程序

水预算管理严格遵循“预算编制—告知复核—审核下达—执行管理—决算评估”闭环管理程序。

第九条水预算编制应当依据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行业水预算应当依据流域及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区域水资源禀赋条件、年度来水预测结果、水利工程供水能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方案、重大项目建设计划、非常规水利用潜力、生态用水保障要求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相关政策。

(二)用水单位水预算应当依据取水许可量、近三年平均用水数据、相关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主要产品及产量等。

(三)区域和行业水预算、用水单位水预算应当依据上一年度水预算决算情况。

(四)水预算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需水和基本生态需水等刚性需求,重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大发展战略用水需求;优化工业需水,建立健全产业负面清单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多水源预算配置。

第十条 水预算层级体系。建立市、县两级水预算管理体系,市级预算由本级水预算和所辖县级水预算汇总组成,县级预算由本级水预算组成。市级及以上管理权限的取水许可用水单位纳入市级管理。

第十 预算编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5日前,依据水预算额度核定方法和标准,编制完成本年度全市水预算草案。全市水预算草案包括县级区域水预算额度、市本级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和市本级预留额度。其中,将县级区域水预算额度告知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区域水预算额度范围内编制本年度县级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

市本级预留额度用于年内新增的水预算支出,包括新增取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部分用水单位调增水预算额度以及其他重要用水需求的水预算额度。

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需明确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分季度执行额度及考核要求。

第十 告知复核。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管理权限内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复核。

用水单位对告知的水预算额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馈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的复核,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用水单位。

第十三条 与用水计划下达衔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131日前对管理权限内的用水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与水预算额度相一致,并根据水预算额度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审核下达。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28日前将全市本年度水预算额度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提请市人大纳入年度监督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至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本级用水单位。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级下达的区域水预算额度的5个工作日内,将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下达至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单位。

第十五条 预警提醒。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管理,并依托水预算管理信息化系统建立预警机制,用水量达到预算额度80%时,平台自动向用水单位发送提醒信息;用水量达到预算额度90%时,平台自动向用水单位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发送警示信息,并将其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六条 执行管理。用水单位应当严格在预算额度内合理用水,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安装合规的水计量设施,做好运行维护,确保用水数据实时传输至水预算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建立健全内部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台账。严禁无预算、超预算用水,严禁擅自改变用水用途或转供水。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规模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水预算的,应在9月底前向下达水预算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一)生产规模、产品产量、工艺流程、人员设备、绿化面积等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节水管理措施和用水效率、效益等说明材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调整申请及佐证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预算额度的复核与调整,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用水单位。调增的水预算额度从市本级预留额度中支出,调减的水预算额度统一纳入市本级预留额度内管理。每个用水单位水预算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用水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水预算额度的调增申请:

(一)取用水计量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二)用水效率未达到用水定额管理要求的;

(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违规取用地下水的;

(四)新增额度后区域或流域总额度超区域或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或地下水预算总额度超地下水管控指标的。

(五)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况。

第十八条 决算评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水预算执行情况的年终决算工作,编制决算报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市本级水预算执行情况的年终决算工作,汇总县级水预算执行情况,形成全市上一年度水预算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包括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分水源使用情况、超支或节余原因、节水措施落实情况、预算草案确定的考核要求完成情况等内容,以及区域总预算执行情况、分行业执行情况、超支处理情况等。

全市上一年度决算报告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与全市本年度水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预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十鼓励通过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开展节水诊断和改造。超预算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开展用水审计。

超预算的用水单位按照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规定,加收水费或水资源税。

擅自改变用水用途、转供水或破坏计量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年度水预算额度:

(一)上一年度超预算用水的;

(二)用水水平未满足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应当核减年度水预算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实行节余预算额度收储和交易制度。用水单位通过节水改造、管理优化等方式节余的水预算额度,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进行收储,推进节余的水预算额度进行市场交易。

第二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水预算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预算编制、数据统计、实时监控、预警提醒、决算分析等功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景德镇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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