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水利厅印发了《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制定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厅自2018年7月1日实施《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2023年11月28日进行了修订,该修订版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正处于加快推进国家水网建设、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助推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服务我省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修订为《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初设批复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为1、2级水工建筑物或主体工程属于大坝、水闸、泵站、水电站、隧洞的3级水工建筑物。
(二)优化发包条件: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对于技术方案成熟、建设内容明确的项目,经设区的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发包。
(三)规范招标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一般项目不少于20日,技术复杂或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项目不少于30日。
(四)强化招标文件管理:招标文件备案前,建设单位须组织招投标、造价、技术及合同领域专家成立专项审核小组,对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进行审查,审查报告须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备案必备材料。
(五)严格投标单位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前期文件已向社会公开的除外。
(六)优化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报价、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企业资信(其中信用等级评分占比不低于10%,市场监管行为评分占比不低于5%)。
(七)明确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取得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八)严格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须遵循“先批准,后实施”原则,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严禁以设计变更之名违规超概,严禁以“设计优化”为名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九)明确监管职责: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办法》的主要变化
新《办法》规范招投标程序、强化合同刚性、突出水利专业资格,体现了从“鼓励推行”向“规范管理”的转变。
(一)明确适用范围:新办法设定了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等级的具体要求,中小型项目不再适用。
(二)发包阶段更灵活:在初设后发包基础上,新增“技术成熟的项目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可行性研究审批后实施发包”。
(三)招标程序更严格:新增招标文件备案前专家审查环节,细化投标时间要求,保障招标活动公平公正。
(四)计价方式趋向统一: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强化投资控制,减少单价结算的不确定性。
(五)收紧前期单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承担前期文件编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但如相关文件已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则不在此限。
(六)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更专业:限定为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突出水利行业专业要求。
(七)新增设计变更管理专条:明确“先批准、后实施”原则,严禁违规超概和以“优化”为名降低标准,填补了制度空白。
解读部门:江西省水利厅 解读人:姜淑伟 解读咨询电话:0791-88825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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