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供水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薄弱环节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常态化帮扶,全面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强化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落实落地,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思路,全省以县域为单元,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全域覆盖、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农村供水统管体制机制,因地制宜构建以专业化、规模化供水企业为县域统管主体的“统管主体+”模式。通过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统一服务,实施城乡供水管网延伸、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县域统管专业化,推动县域内城乡供水最大程度实现“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构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新格局,保障供水工程长效稳定运行。到2026年底,全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比例达到95%,建设一批县域统管典型县,因地制宜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健全完善县域统管标准服务体系、运营管理体系、监管责任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到2027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全覆盖,运行管护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三个责任
1.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资金落实与监督考核等。特别要强化对偏远山区、脱贫地区、分散用水户等薄弱环节的专项支持,多渠道筹集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使用规范。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工程建设、水价核定、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职责。建立跨部门定期会商协调机制,健全常态化监管、联合执法、问题处置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筑牢农村饮水安全监管防线。
3.落实供水单位运管责任。供水单位特别是统管主体需建立健全工程运行、水质检测、维修养护、水费计收、安全生产、应急抢修和用户服务等制度,主动公开服务热线、收费依据及监督渠道,划分统管网格,配备专业化运维队伍,每年定期开展技能培训,提升管护人员水质检测、运维管护、维修检修技能和群众服务意识,确保供水水量、水质、水压达标,向用水户提供安全、干净、优质的饮用水。
(二)分类确定统管模式
4.因地制宜选择统管模式。各地应结合供水工程规模化程度及财政承受能力,科学评估并选择适用模式。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实行“全域统管”,由统管主体负责包括小型集中式和分散式工程在内的全部农村供水工程运维,实现“统一管理、统一监测、统一运维、统一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统管主体+乡村”两级模式,乡村采取协会、村集体或委托专人等方式,纳入县域统管主体共同管理,负责管网巡查检修、用水户服务等;县域统管主体提供水质检测、水厂制水、大型维修、培训指导等技术支持服务。国有供水企业应主动延伸覆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工程的改造提升和管护服务。鼓励引导民营供水企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参与县域统管。
5.严格统管主体选择。各地要严格审核统管主体的资金储备、装备条件、技术力量、专业化管护能力、管理体系等情况。要以县为单位,地方政府通过委托或采购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水平高、技术装备强、管理服务能力强的供水企业作为统管主体,原则上实行“一县一主体”。要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质量、运营要求及各方权责。
6.推进农村供水整合管理。各地要组织开展县域内供水工程资产清查、评估与权属确认,形成清册。国有农村供水工程可以依法依规移交统管主体管护经营,鼓励民营农村供水工程通过协商回购或委托运营实现统管。对经营不善、水质不达标的民营供水工程,地方政府应强化监督执法,督促整改到位,切实保障群众用水安全。
7.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供水价格,执行“同网同价”。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非居民用水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指导价;居民用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核定指导价。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和村民自主管理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及收费方式,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农村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监管期内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要及时调整供水价格。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应分步调整到位。
(三)推行专业化、标准化管护
8.建立专业化运营体系。统管主体科学设置岗位职责,建立内控制度,组建专业化管理运维队伍,实行网格化分片区管护,负责供水设备日常巡查、药剂配送、管养维护、应急维修、水质检测等全链条专业化管护。
9.完善专业化管理标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或督促统管主体制定农村供水服务标准,明确水质、水量、水压、维修响应时限等指标,全面推行农村供水问题“1小时响应、24小时处置”服务标准,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
10.推动供水数字化建设。各地要推进集远程监视、在线监测、预警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水务平台建设,归集供水管网、水厂、供水站等全流程运维数据。统管主体要充分利用好智慧水务平台,提升农村供水管护效能,强化问题发现处置管理,对农村供水问题采取统一受理、统一派单、统一评估、统一回访的“线上+线下”模式快速高效解决,各类工单按期办结、用户诉求定期回访。
11.强化应急保供管理。统管主体应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以县为单元,针对连续强降雨、台风侵袭、旱情影响等自然灾害以及制水生产、水质污染、人为破坏等安全风险,按供水工程或供水对象,编制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各地政府要统筹县级供水技术力量、装备资源、检测能力,建立县级应急供水保障体系,坚决守住不发生长时间规模性供水安全问题底线。
12.加强专业化管理考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统管主体定期组织考核,将专业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质量作为重要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倒逼统管主体持续提升服务水平。统管主体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四)强化水质监测与保障
13.严格供水水源保护。按照《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边界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千吨万人”水源水水质监测,从源头保障原水水质稳定达标。加强山泉(溪)水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和水量监测,巩固提升水源稳定性。
14.规范供水水质检测。统管主体应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规定定期开展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自检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共享农村供水工程台账。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
15.加强水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之间的水质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水质数据互联互通和异常情况多部门联动响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统管主体运行管理责任。通过定期会商、问题交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及时解决县域统管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县域统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优化政策支持,强化资金保障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经费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足额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经费,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稳定长效运行。中央、省级财政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给予适当补助。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以募投建管一体化等模式,参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
(三)健全监督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县域统管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依据统管协议,压实统管主体责任。完善统管主体不合格退出机制,对服务不达标、群众意见大、考核不合格的统管主体,启动限期整改或按协议启动退出程序。
(四)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利用村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水价、水质、服务电话及监督方式,加强供水保障宣传。开展“农村供水满意度调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将群众评价作为衡量统管成效的重要标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可借鉴的做法,促进交流学习,营造良好氛围,共同提升管理水平。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380号